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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经济学和契约论视角下的公共利益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0-9 1:34:10 人气: 标签:什么是福利经济学
导读:在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矛盾与冲突凸显的背景下,减少对最终福利结果的关注,逐步转向程序的公平和起点的公平,营造一个的社会和竞争秩序,应当是现阶段构建…

  在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矛盾与冲突凸显的背景下,减少对最终福利结果的关注,逐步转向程序的公平和起点的公平,营造一个的社会和竞争秩序,应当是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旧福利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共利益概念源出于功利主义哲学的奠基人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旧福利经济学之父、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庇古将这一原则运用于经济学中,并用福利和效用定义了边沁哲学话语中难以准确衡量的“幸福”。个人福利为个人从消费各种商品和服务中所获得的效用,它直接取决于个人的收入和财富。社会总福利即为社会中所有人福利的加总,它取决于个人收入的总和,即P。因此,在旧福利经济学家的眼中,公共利益就是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公共政策制定的目的也就是要追求社会总福利的最大,而不仅仅是某一个群体的福利最大。

  旧福利经济学关注社会总福利的最大、而不关注社会总福利在组成社会的各之间的分配,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旧福利经济学只关心福利的总量,不关心福利的分配,只关心效率,不关心公平。

  旧福利经济学有三个核心假设,第一,个人福利可以采用基数的形式进行衡量,例如,一个人的收入为2000元,那么也可以近似地认为他的福利也是2000元。因为福利可以用基数衡量,所以也可以在不同人之间进行人际比较。收入和财富越多的人,福利越大。第二,不同人的福利可以加总,并得到社会总福利。例如,庇古认为,如果假设收入的边际效用递减,即一元钱给高收入者带来的福利小于给低收入者带来的福利,那么,“收入从较富裕者转移给具有类似气质的较贫困者,必定会使满足的总和增加,因为它以较弱的需求而满足了较强的需求。”这就是所得税制度在福利经济学中的正当性,其原因在于征收所得税并进行转移支付在重新分配的同时增加了社会总体福利。第三,补偿检验。在通常情况下,大多数政策会使一些人的福利改善,另一些人的福利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这项政策的效果呢?英国经济学家卡尔多、希克斯等人提出的补偿检验认为,如果受益者在充分补偿受损者以后,还能够有所剩余,那么这种政策就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这实质上就是社会总福利的增加。

  旧福利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共利益的最大缺陷在于其无法对分配问题给出明确的答案。例如,考虑由五个人组成的社会,第一种政策是五个人的福利全部为1个单位,社会总福利为5;第二种政策是每个人的福利分别为0.0001、10000、1、1、1,总福利为10003.0001;第三种政策是0.0001、10、10、10、10,社会总福利为40.0001。这三种政策哪一种最好呢?哪一种最符合公共利益呢?显然,尽管第二种状态的社会总福利最大,但它恰恰呈现出一种严重的社会不公。为了解决这一不公,我们可以对第二种状态中的第2个人进行征税,用来补偿其他人并使其他人的福利得到改善。但这一方案面临的问题有两个:第一,这种征税是真正的征,还是一种假设的征?如果仅仅是假设的征税并补偿,那么这种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对于那些受到损害的人又有什么意义呢?第二,如果是真正的征税,如何证明这种征税的正当性?如果第2个人的财富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智慧获得的,凭什么对他征税呢?如果不能得到对方的接受,这种征税就有可能导致第2个人的。

  总体而言,旧福利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共利益强调最终的结果,用总体福利的最大来定义公共利益。因此在福利加总的过程中,就有可能了公平性问题,不同个人或群体之间利益的冲突和对立,忽视了个人获得最终福利的过程及其。

  上世纪30年代以后,以莱昂纳尔·罗宾斯的名著《经济科学的性质与意义》为标志,旧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基数效用和人际比较——受到了以帕雷托、罗宾斯、萨缪尔森等为代表的新福利经济学家的激烈,他们认为效用作为一种主观感受,无法用具体数值来衡量,当然更不能进行人际比较。

  帕雷托提出用序数效用取代基数效用,即效用只能够进行排序,这种排序可以建立在显示偏好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个人具有经济的前提下,如果在实践中观察到他在可以选择B的时候却选择了A,那么就可以推断对该人而言A的效用(福利、快乐)大于B的效用。在只能进行排序的前提下,如何定义公共利益就成为一个很大的难题。例如,如果有两个政策A和B可供选择(城市拆迁和不拆迁),如果无法知道这两个政策给人们带来的福利结果,只知道一些人认为A比B好,另外一些人认为B比A好,那么,对于所有人组成的整体而言,A和B哪一个更好呢?少数服从多数是一种解决办法,但它隐含地要求所有人包括少数派都接受这一规则。并且,当方案的数量超过3个时,有可能出现任何一个方案都不能达到绝对多数的情况,例如,三个方案分别得到40%、30%、30%的赞同,难道能够认为第一个方案就符合公共利益吗?因此,如果少数服从多数这一规则本身不能得到全体一致的同意,那么它就意味着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侵害。

  18世纪法国数学家孔多塞证明,当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可能出现投票循环,即A比B好,B比C好,C又比A好。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得主肯尼斯·阿罗(1987)则彻底证明了在满足一些非常合理的选择规则下,如果仅仅对个人选择进行排序,那么根本无法从个人选择中导出集体选择。原因在于,序数效用损失了有关偏好强度的信息,也就是说,甲认为A比B好,而乙认为B比A好,但是,序数效用论无法确定A比B好多少,B比A又好多少。因此,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在人们的利益和观念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就很难得到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和认可的选择。这一理论表明,在新福利经济学的视角下,根本就不存在公共利益。任何非全体一致的选择都有可能导致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利益的侵害。

  尽管阿罗不可能宣告了传统观念上公共利益的不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多元化的社会无法就公共利益达成全体一致,只不过我们追求公共利益的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实,不论旧福利经济学还是新福利经济学,都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的。功利主义通过结果来判断政策的好坏,它追求的是一种实质。然而,在现代多元化的社会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判断最终结果的优劣,因此会出现一定的分歧,并且在短期内谁也无法对方,以证明自己的选择正确。

  康德开创的契约论将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从结果转移到程序上来,从实质转到程序上来。康德认为,功利主义把整个社会当做一个单个的人,把许多不同的合并成一个单一的体系,并试图将其最大化。效用在人们中间的分配无关紧要,除非它影响到全部。但这势必失去对多元性及差异性的尊重,使某些人成为所有人幸福的工具,而每个人其实就是目的。在契约论看来,某些具有如此的根本性意义,以至于全体的利益也不能抹杀它们。正如当代契约论的领军人物、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罗尔斯所说: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之上的神圣不可性,由加以的个利不能从属于社会的全体利益。

  因此,在契约论的视角下,公共利益就是一组能够得到所有人全体一致同意的程序和规则。在现实中,这种全体一致的规则在国家层面上,是一部全民一致同意的,在较低层面上,则是从这一衍生出来的各种合理的法律和法规。这样一个公平的能够得到全体一致同意的程序可以在罗尔斯的“之幕”之后取得。由于我们每一个人在出身、背景、阅历、能力、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我们可能会对这个公平的程序应当呈现出一种怎样的状态而产生分歧。例如,优秀的人可能会赞同有利于竞争的规则,平庸的人可能会认为需要对弱者进行足够的。这种分歧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具有了太多的与个人情况有关的具体信息,这些具体信息使得我们无法摆脱个人所处的具体社会地位与而达成一致。因此,通过一个假设的思想实验,放弃有关个人社会地位的具体信息,而让我们处在一个相对中性的状态之中,即在所谓的之幕之后进行选择,这时,我们就很有可能就一个公平的起点和程序达成一致。在实践中,这种选择可以通过全体社会的参与、讨论、磋商、李老汉的幸福生活谈判、体谅、等机制来加以实现。

  从旧、新福利经济学和契约论等视角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进行学理上的梳理对于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近二十年的可以说基本上受到旧福利经济学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一种浅白表达。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确实得到了巨大的提升,然而,与此同时也损害了相当一部分群体的福利,了他们的和声音,造成了利益的冲突和对立以及一定程度的社会分配不公。当前,在社会总体福利很难在短期内继续大幅提升、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加剧的背景下,放弃对最终福利结果的关注,尊重每一个群体及个人的,给他们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起点,营造一个的社会和竞争秩序,应当是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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