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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中经济学和法哲学的双重理论视域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19-10-14 0:05:18 人气: 标签:经济学中统一理论
导读:曹刚川出事了《资本论》的学科属性和理论品质历来受人重视。长期以来人们主要是从哲学和经济学的关系中来把握,近年有人开始从哲学和经济学的关系中来探讨。笔者…

  曹刚川出事了《资本论》的学科属性和理论品质历来受人重视。长期以来人们主要是从哲学和经济学的关系中来把握,近年有人开始从哲学和经济学的关系中来探讨。笔者基于马克思思想发展史的问题逻辑,从法哲学和经济学的关联中加以厘定,认为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内在地包含着法哲学和经济学的双重理论视域。

  马克思在大学期间主修法律而专攻哲学,有着法哲学的专业基础,甚至一度有过建构法哲学体系的想法。大学毕业后马克思在《莱茵报》任职,“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此事难就难在: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利益纷争,熟读法律的马克思却无法依据现行法律主持。这就涉及法律本身的性问题,是地地道道的性危机,也是典型的法哲学问题。马克思说:“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性的分析。”从法哲学研究中马克思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而对物质生活关系的“解剖应该到经济学中去寻找”。于是,在完成《黑格尔法哲学》一个月后,马克思立即着手系统研究经济学。从1843年10月到1845年1月,16个月间马克思写下了九册《巴黎笔记》,对当时九本经济学名著做了认真摘录。其间马克思还写下了他的第一部经济学著作,即《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马克思从法哲学转向经济学的理论标志是他对私有财产的。因为私有财产既是经济学的问题,又是法哲学的问题,是“对国民经济学(人对经济学的称谓——引者)和攸关的问题”。然而对待私有财产有三种不同态度。第一种态度是古典经济学和历史派的“非的主义”。马克思指出:“国民经济学的一切论述都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国民经济学把这个基本前提当作确定不移的事实,而不作任何进一步的考察。”对自身的前提不作进一步考察,就的主义态度。在历史派那里表现为“的事物之所以应当有效,就因为它是的……并非因为它是合乎的”。照此,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因而也就没有必要为其提供合证明。第二种态度是蒲鲁东的“法的形而上学”。马克思承认“蒲鲁东对国民经济学的基础即私有财产作了的考察”,但是由于蒲鲁东把财产关系当作可以离开经济关系而存在的法权关系,而得出“财产就是盗窃”的结论。他不懂得盗窃本身以财产权为前提,盗窃同样适用于资产阶级财产;更不应区分资产阶级的财产和劳动者的财产,如果说前者是盗窃,后者就不是盗窃。第三种态度就是马克思的“经济学”。马克思和蒲鲁东对私有财产都持态度,区别在于蒲鲁东从入手,是法的形而上学;马克思从经济学入手,是法的经济学。马克思明确说到,对于蒲鲁东提出的“什么是所有权”的问题,“只能通过对‘经济学’的性分析来回答,这种性分析对财产关系的总和,不是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来把握,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来把握”。

  所有权明显是法律关系,为什么不能从法律关系,而只能从生产关系来把握?此一问题触及历史唯物主义的精髓。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生产关系和法律关系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并且为经济基础服务,即为其提供性和正当性。因此特定的生产关系与特定的法律关系是相互适应的,可以相互证明其合,构成一种循环式论证。因为现实的生产关系都是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出来的,现行法律已经赋予了它合和性,所以要用现行法律证明现存生产关系的合和性是轻而易举的。但是因为同样的原因,要用现行法律证明现存生产关系的非法性和不义性是根本不可能的,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遇到的就是这种难题。从法律入手可以判定个人行为是否、正当,却无法对现存本身提出。可是“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这就要求对现实本身进行。而现实本身却包裹在意识形态的外衣中。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另辟蹊径,拨开意识形态,直接从生产关系入手,用经济学这种经验科学的方法,研究生产关系的本质结构和变化规律。马克思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入手方式,一举击破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循环,直接导致了经济学,并且包含着双重。其一,是对生产关系的研究本身就构成对法的关系的,如果法的关系被证明为虚妄不实,不是反映现实而是现实,就构成对意识形态的。其二,是用意识形态法律赋予现存事物的伪性,证明它的不合和非正当性,反过来又构成对现存生产关系和现行的。

  现在要追问的是:马克思从法哲学转向经济学以后,原来那个法哲学的维度跑到哪里去了?通常会理解为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不可能同时在两个不同的地方,因此当马克思转向经济学以后,法哲学就离场了,不再成为马克思考虑的问题。实际上不是这样,马克思在转向经济学以后,并没有离开法哲学的问题领域。原因仅仅因为马克思的经济学多了“”二字,被马克思命名为“经济学”。古典经济学在马克思这里之所以具有性质,首先要归功于。“不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的和的”。马克思的哲学之一是在黑格尔的基础上把引入经济学研究,此举不仅有了“唯物”,而且有了“经济学”。按照近代哲学传统,和经济学结合在一起的,其实就是法哲学,因为二者都是关于事物的学说。在马克思这里,法哲学的问题意识显然是通过被带到经济学中来的。马克思从事经济学目的是用经验科学的方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暂时性和历史性,也就是其非性和非正当性,而这正是法哲学的问题。显然只有法哲学的问题意识和经济学的分析结合在一起才会有经济学。因此可以说,马克思在转向经济学以后,不但没有离开法哲学的问题领域,反而是在用经济学的方决法哲学的问题,准确地说是用经济学的方决属于法哲学但法哲学自身无决的问题。

  既然马克思经济学的实质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回答法哲学的问题,那就说明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内在地包含着经济学和法哲学的双重理论视域。“内在”是这两种视域的存在方式,意味着它们不可能分别存在。对此马克思做过许多提示,例如他在《资本论》中指出:“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给所有权下定义是法哲学的工作,描述生产关系是经济学的任务,既然前者即是后者,就说明两者在马克思那里是内在统一的。马克思还指出:“为了把资本同雇佣劳动的关系表述为所有权的关系或规律,我们只需要把双方在价值增殖过程中的行为表述为占有的过程。”价值增殖过程是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所有权的规律是法哲学探讨的问题,既然两者可以相互表述,就说明它们在马克思那里是一体两面的东西。深入研究会发现,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经济学的范式和法哲学的范式存在着对应关系。例如,经济学中的劳动价值论在法哲学中表现为劳动所有权理论;经济学中的剩余价值理论在法哲学中表现为所有权异化理论。经济学中的资本积累理论从法哲学角度来看是从宏观历史角度描述所有权的异化过程。资本积累的历史趋势则是关于所有权异化的扬弃理论。从这些对应关系中可以看出《资本论》及其手稿所讨论的每一个问题,都既是经济学的问题,又是法哲学的问题。而这不过是历史唯物主义把物质生产方式和上层建筑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来把握的缘故。

  经济学来自英国经济论传统,是描述性经验科学。马克思将引入其中,使之“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的理解”。因此马克思的经济学,不仅是“经济学”的,即经验的,而且是“”的,即辩证否定的。也因此马克思的经济学,虽然也是经验活动,但不是纯粹描述事实,而带有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都是法哲学的问题。对现存事物的和否定,如果没有法哲学提供规范,就会变成无规范的单纯和简单否定,由此形成的理论,就会只有性和性,没有规范性和建设性。这样的理论用于旧世界是没有问题的,用于建设新世界就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果说“什么是资本主义”以及“怎样消灭资本主义”是典型的性问题,那么同志的“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就是典型的规范性问题。规范性问题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只会变得更加突出。因此认识到马克思理论中包含着法哲学和经济学的双重视域,可以从基本原理上把该理论的性和规范性统一起来。这种统一对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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