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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以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等直接税为突破口 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18-6-7 17:44:42 人气: 标签:分类综合所得税起源
导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认为,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中国财税体制实践取得了阶段性成功。他,要以个…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认为,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中国财税体制实践取得了阶段性成功。他,要以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等直接税为突破口,进而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的税制。

  高培勇,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长期致力于财税理论研究和财税政策分析。高培勇认为,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中国财税体制实践取得了阶段性成功。他,要以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等直接税为突破口,进而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的税制。

  迄今的中国财税体制实践总体上是成功的,但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只能算是阶段性的,如可归入直接税系列的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裹足不前”。

  将深化税收体制的目标落到实处的几乎唯一选择,就是在推进间接税的同时,实施直接税。同时,以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也事关地方税体系建设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直接税也是解决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的入手处。

  迄今的中国财税体制实践之所以总体上是成功的,从根本上说来,是我们在扎根于中国国情土壤的基础上,深刻认知并严格遵从了财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谋划并推进。

  在中国的发展史上,2012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转折点。按照阶段性的目标,在这之前,从1978年起,我国财税体制经历了为整体“铺搭桥”、踏上制度创新之、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等四个阶段。

  2012年,召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入新时代的征程。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实现经济体制、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的联动,作为一种历史的选择而提至我们面前。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立足于全面深化的宏观棋局,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新一轮财税体制由此展开。

  有别于以往围绕税收总量增减而定方案的做法,新一轮税制设定的前提是“稳定税负”。其目标,就是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通过“逐步增加直接税比重”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基于这一目标所做出的部署是:

  “深化税收制度,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加快资源税,推动费改税。”

  从2013年11月到十九大,在为期4年多的时间里,作为阶段性的,在税收制度领域,作为间接税制度的重要内容,营改增全面推开并简并了税率,资源税顺利推进,消费税征收范围逐步拓展,税正式开征。与此同时,以颁布《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方案》为标志,税收征管体制开始启动。

  迄今,在新一轮税制所涉及的“六税一法”、消费税、资源税、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和税收征管法中,“四税一法”营改增全面推开、资源税顺利推进、消费税征收范围逐步拓展、税收征管体制已经启动。表面上进展很快,动作不小,但深入观察,就会发现,抛开税收征管体制具有特殊意义不谈之外,举凡取得进展的税种,均属于间接税。可归入直接税系列的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则“裹足不前”。

  若将间接税和直接税分别视作新一轮税制行动的两翼,可以非常清晰地发现,两翼的行动颇不均衡。

  再注意到发生在以营改增为代表的间接税是以减税为基本取向的,以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的基本取向则是增税,两翼行动“跛脚”状态所带来的直接结果便是,间接税收入减下来了,直接税收入并未相应增上去。由此带来的收入亏空,只能通过增列赤字、增发国债加以弥补。

  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靠“借钱”支撑的税制,既不可持续,又蕴含风险。将新一轮税制目标落到实处的几乎唯一选择,就是走税制结构优化道在推进间接税的同时,实施直接税。以直接税的逐步增加对冲间接税的相应减少,以自然人税源的逐步增加对冲企业税源的相应减少。

  更进一步看,基于优化税制结构目标而进行的直接税,迄今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这两个税种,一旦同1994年确立并载入新《预算法》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相对接,又可发现,它们都是可以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或主要税种的选项而进入地方税体系的。特别是房地产税,,历来就是作为地方税或地方主体税种而存在并运行的。就此意义而言,迄今新一轮税制进程中发生在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上的“裹足不前”现象,也可表述为地方税“裹足不前”,或者,地方税体系建设“裹足不前”。

  同样毋庸置疑,以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不仅关系到税制结构优化目标的实现,而且事关地方税体系建设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直接税就是地方税,健全地方税体系就是健全地方财政收支体系,也就是重塑以“分税制”为灵魂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新格局。

  可以预期,按照十九大部署,尽快采取措施,让以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破茧而出”,进而推进以“健全地方税体系”为重点的税制进程,绝对是下一步财税体制的一场攻坚战。从这个角度讲,直接税是实际上是解决税制的根本,也是解决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的入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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