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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四次个税改革争论:“单身税”之争古已有之?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19-2-22 17:55:06 人气: 标签:税收制度改革有几次
导读:自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人士纷纷发表意见。从十三届三次常委会上委员争议的焦点到民间讨论的各种观点来看,国家立法的化程度在不断提高。…

  自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人士纷纷发表意见。从十三届三次常委会上委员争议的焦点到民间讨论的各种观点来看,国家立法的化程度在不断提高。这种热议的状况在前几次个税修订时还不多见,也让我想起了历史上几次有名的改革争论。

  第一次是西汉中期的盐铁会议。会议主要讨论是否要延续汉武帝前期实行的财政政策,争论的焦点在于国家对经济应该干预还是。当时把持朝政的大司马霍光与民间知识的代表贤良文学主张经济藏富于民,而长期管理国家财政的御史大夫桑弘羊则国家干预盐铁官营。对此,《盐铁论》如此评价:“意指殊,各有所出,或上,或务。”其实,这是对同一样事物认识侧重点不同所致。如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文学指出“古者之赋税于民也,因其所工,不求所拙”,强调税收的便利原则。而大夫则说“王者塞天财,禁关市,执准守时,以轻重御民”,重视税收的调控职能。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的孙钢研究员撰文指出个税的功能主要是调节收入,因此纳税人要足够多,起征点提高到四千即可。调节收入本应是劫富济贫,可是却念念不忘对中低收入群体课税,不知调节一说从何谈起?又有谁相信?

  第二次是唐中期的两税法。唐德初年杨炎把名存实亡的租庸调改为按土地财产征收两税,对此同样是财经战线出身的贤臣杜佑给予高度评价“赋有常规,人知定制”,“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脖子上有痣代表什么图”。而另外一位随德共患难的明相陆贽则这样是“典制,遗害无穷”。为何同一时代同为君子的两位肱股之臣有如此大的分歧?还是因为看问题出发点的差异,杜佑看到的是两税法体现的税收的规范性,而陆贽则放大了资产计量,钱重物轻,考核等税法之外的影响因素。中国人民大学的吕冰洋教授时指出用个税调节收入水大舟小,任重肩弱,还不如其他财政手段,原因在于纳税群体少和干预资本流动。这个逻辑实际上也和陆贽一样忽视了此次个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收入的综合征收而夸大了改革的不利影响。个税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发挥不同的作用,为何要求全责备此次改革毕其功于一役?

  第三次是北宋中期的熙宁易制。王安石推行免役法不分对象,原来不用服役的贫苦单身人户也要交钱代役。对此司马光“其下户单丁女户及品官僧道,本来无役,今更使一概输钱,则是赋敛愈重,非所以宽之也”。但是当司马光上台不加区分旧法恢复差役时,苏轼却指出其“知免役之害,不知其利”,承认免役法实现了社会公平,不分阶层统一纳税。可见改革面临的矛盾有主次之分,不能一次性全部加以解决。孙钢研究员认为此次个税修正案中增加家庭附加扣除可能会产生不公平,最近坊间也流行变相征收“单身税”的说法,意思是子女教育费用扣除不能惠及单身人群。即便个税增加家庭扣除表面上看对单身人群不利,但是单身也可能会组成家庭,家庭也可能变成单身,只要税法是统一平等的,就是良法善治。

  最后一次是近代的立宪之争。章太炎与宋恕同是“兴浙会”的发起人,1899年在讨论中国是否应该变法立宪的问题时,宋恕受到康梁的影响认为应日本,实行君主立宪。章太炎则指出两国的风俗不同,“有良俗故其亦工,非以能致善俗也。”清末新政后,皆以谈立宪为荣,仿佛一夜之间国民素质就能比肩欧陆。此时《东方》转载了英国《摩宁普士报》的评论文章:“欲使人知立宪者,以民立,非以立民”,指出两者的逻辑关系,只有外部条件成熟改革才能瓜熟蒂落,而不能反过来因不适应的激进改革发生制度碰撞。上半年降低税率提高起征点就是遵循这一逻辑关系作出的调整。个税改革之所以能在现阶段推行综合税制,乃在于经过二十几年的分类征收已经逐步认识到个人收入运行的基本规律,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征管经验,加之外在的收管、不动产登记、税法宣传普及等配套改革日渐成熟。也正是因为这些外部条件的具备,此次个税改革才有望取得较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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