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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20-7-4 19:20:07 人气: 标签:2018个人所得税
导读: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5)依照《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国律》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经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的投资者,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减除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税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A. 承包、男人断掌手相图解承租人对企业经营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B.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一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自行确定征收方式。(国税发[1994] 179号)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新闻、、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稿酬所得计税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所得也应纳税。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任职、受雇于报刊、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146号)

  32000×(1-20%)×20%×(1-30%)=3584(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凭证,允许从所得中扣除。(财税字[1994]020号)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财产租赁所得计税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纳税人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国税发[1999]089号)

  (3)在计算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有关税金、教育费附加和修缮费用,再按税法减除800元或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每月取得财产转租所得,可在扣除转租人支付的租金、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后,再就其余额按税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计税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转让有价证券(除股票转让所得外)、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都要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支付的有关费用。偶然所得计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中、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实行源泉扣缴。

  个人参加有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国税函发[1995]98号)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募捐券、体育彩票(券)一次中收入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全额征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函发[1998]803号、财税[199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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