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范新增工程造价审批。在建项目、新建项目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建设、新增工程量、材料单价变更等造成增加工程造价的,按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程序到位后,再报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按评审结果进行工程决(结)算审计。未经的程序进行审批和评审的,县审计部门不予工程决算审计,新增工程造价不予以认可,县财政不予以承担和支付工程款。 二是规范工程款支付办法。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达到中标合同价一半时支付中标合同造价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合同造价的30%。尾欠的工程款在审计决算后2年内付清,原则上第一年支付余额的50%,第二年支付余额的50%。 三是规范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价格调整。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单项清单工程量增加10%以内的(含10%),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单项清单工程量增加10%以上的,超出10%的部分综合单价(含相应的措施费)按中标单价的90%进行结算。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10%以内(含10%),材料价格不予调差;涨跌幅度超过10%的,其增加或减少10%以外的部分据实调整。 四是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按相关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列入施工合同,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农民工等现象,项目业主单位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可直接将未拨付的工程款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延期支付相关工程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