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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的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个人可享投资抵扣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17-10-11 19:09:55 人气: 标签:企业投资
导读:根据国务院决定,广东省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此优惠政策的优惠对象包括法人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合伙创…

  根据国务院决定,广东省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此优惠政策的优惠对象包括法人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投资个人4类投资主体,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第一次将投资抵扣政策扩大到个人投资者,也是我国分类个人所得税税制下个人税收优惠的一次全新政策尝试。

  创业投资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的助推器,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的新动能。哪些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进行抵扣计算?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按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按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财税〔2017〕38号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按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满2年是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需要注意的是,该投资年限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而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年限则没有作出要求。因此,对于合伙人或合伙人数变动的情况,无论新的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是否满2年,均不影响新合伙人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某合伙企业于2017年12月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3月某新合伙人入伙,至2019年12月合伙企业对科技企业的投资满2年,则新合伙人可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在享受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时,初创科技型企业、合伙创投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年销售收入指标,按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该口径按财税【2015】119号文的执行,以两年研发费用的总额占比来计算。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并完成相关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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