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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和财富投资管理签署P2P行业自律公约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17-4-26 11:33:18 人气: 标签:信和投资管理
导读:信和财富作为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的会员单位,于上半年签署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八条P2P服务机构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

  信和财富作为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的会员单位,于上半年签署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八条 P2P服务机构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规性和性进行监督。

  信和财富作为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的会员单位,于上半年签署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2013年8月26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公约》,呼吁会员单位签署《公约》,共同推动P2P行业规范进步。《公约》的发布,旨在促进P2P服务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推动和“P2P服务机构” 行业阳光化,建立和完善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同业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截止日前,已有五十多家会员单位在联盟官网上签署了《公约》。

  信和一直致力于助力中国诚信的构建,推动社会资金良性循环,打造中国金融中介服务的百年老店,不断制定相关合规制度、风险管理机制及问责机制。同时,一直致力于搭建合规管理平台,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纳入平台,确保信和的各项业务都在合规的框架内进行,通过信和财富搭建起的信用桥梁,将会使平台两端客户之间的信用借款交易行为变得更加安全、高效、专业、规范。

  第一条为实现和我国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P2P服务机构”)行业阳光化、规范化地发展,建立和完善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同业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经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中P2P服务机构并经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会同意,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下设立“中国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P2P行业委员会”)。本公约适用于P2P行业委员会全体机构,由所有P2P行业委员会机构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P2P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理财咨询等一整套信贷风险咨询和管理服务,并已加入P2P行业委员会的第三方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第 P2P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P2P行业委员会制定的行业公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 P2P服务机构应从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完善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P2P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行业规则,本着诚信、勤勉、敬业的原则,审慎从事本公约第二条所述的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业务,积极推进行业自律。

  P2P服务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约束与管理,将“以诚为本”的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P2P行业委员会和督促P2P服务机构建立第三方审计及第三方法律监督制度。为性,P2P服务机构应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定期向P2P行业委员会披露运营情况。

  (1)鉴于风险指标本身的复杂性,以及风险指标对于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P2P服务机构应按照统一的风险指标定义方式定期进行统计,自觉接受P2P行业委员会对于执行情况的检查。

  (1) P2P服务机构严格界定自身的信息咨询服务特征,只提供风险评估、理财咨询等服务,不得占据、集取、挪用、控制客户的出资资金。

  (3) P2P服务机构应有足够的资金,覆盖基本的运营成本,以即使没有新的出资资金,现有的业务也可以持续到将所有的贷款都逐笔收回。

  (2) P2P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出资人账户,以在出资、借款、还款、赎回过程中的资金流向对于出资人完全公开透明。

  服务借款人的基本自律原则是完整、公开地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成本,没有其他任何隐藏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大类:

  (1) P2P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贷款额度必须与“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的业务内容相适应。鼓励针对及落后地区的服务,鼓励针对目前没有被银行金融服务体系覆盖的社会需求的服务。

  (2) 计息方法以及全部贷款成本必须公开、透明,没有任何其他隐含成本,全部贷款成本定期向P2P行业委员会披露。

  (1) P2P服务机构提供风险控制、信息咨询服务、风险拨备、支付运营成本而合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时,需要在公开、透明、合理、自愿的原则下,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并按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费用。

  (2) 服务费率的确定既要充分考虑实际运营成本,也要考虑信贷风险水平和客户实际可以接受的程度。

  (1) P2P 服务机构应积极与征信机构合作,支持建立涵盖P2P服务机构借款人信息的征信管理系统平台,通过数据报送和数据查询的双向数据交流,增加P2P服务机构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

  (2) P2P 服务机构应定期将各自平台的借款人数据,包括全部借款信息、全部还款信息报送征信系统,使诚实守信者建立良好信用记录,违约失信者增加违约成本。

  (1) P2P服务机构应尊重和借款人和出资人的个人隐私。P2P服务机构对客户基本资料和信用资料进行收集、使用和保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或授权,对客户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规另有的除外)。P2P服务机构应制定科学、完善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本平台信贷业务之外的业务。P2P服务机构除向征信系统提交借款人数据外,未经客户允许,不得将客户信息提供给交易之外的机构和个人。

  (2) P2P服务机构在进行业务的宣传及推介时,必须尊重客户的相关知情权。客户有权了解出借相关的利率、风险、流程、P2P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情况等信息。P2P服务机构对借贷相关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必须及时告知客户,相关服务协议中应涵盖风险提示条款。

  (3)客户享有建立借贷关系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在符律的前提下,客户对于借贷关系是否建立,以及资金的出借方式等享有选择权和最终决定权。

  (4) P2P服务机构的服务团队、业务团队在进行客户信息获取、客户关系维持、还款提醒、催收等过程中,不得对客户进意,不得对客户有言辞或人身等行为,并且必须注意语言的使用,尊重客户的基本。

  (5) P2P服务机构应建立畅通的客户沟通渠道,、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P2P服务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并通过定期审计,发布相应业务信息,业务活动的公开透明。P2P服务机构应为借贷双方传递完整、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实现借贷双方进行交易判断所需要的信息对称,控制交易风险。

  P2P服务机构应做好内部业务信息统计,通过审计,形成完善的业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体系。应当向P2P行业委员会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P2P服务机构应搭建一个有基础设施平台、软硬件体系等多领域业务和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涵盖客户咨询、风险评估、数据处理、操作流程、业务策略的具有综合咨询服务功能的IT系统平台,系统能够有效地支持业务的运营和确保信息安全。

  P2P行业委员会鼓励P2P服务机构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公平、有序的良性商业行为。

  P2P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退出执行机制,即企业因自愿解散、被撤销、依法执行破产等任何情形导致企业终止运营时,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有效地保障客户利益。

  二、 应成立执行工作组,执行企业的退出执行制度,并客户在企业终止前及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能够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

  四、 对于未充分回收的贷款,企业在终止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借款人继续还款,最大程度地协助出借人回收剩余款项。

  五、 应留有足够的资金,覆盖基本的运营成本,以在新业务发展停止后,现有的业务也可以持续到将所有贷款都逐笔收回。

  第十二条 行业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理财或金融知识,自觉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行业从业人员在行业内各P2P服务机构之间的流动应规范有序。P2P服务机构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权益,从业人员不得损害各P2P服务机构的权益。

  第十四条行业从业人员因严重违反职业问题被辞退的,应纳入严重违约的从业人员名单,行业内其他服务机构不应再接纳其从业。

  第十五条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及P2P行业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P2P服务机构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P2P服务机构的正益,并对P2P服务机构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P2P行业委员会下设自律工作执行小组,并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处设立P2P行业自律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自律工作执行小组由P2P行业委员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代表P2P行业委员会成为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的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P2P自律工作办公室设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专职人员由联盟秘书处和P2P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考核后录用,兼职人员由P2P行业委员会机构推荐并经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考核后录用。

  第十七条为自律公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P2P行业委员会应为自律工作执行小组及自律工作办公室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预算由P2P自律工作执行小组编制,提交P2P行业委员会审核批准。经费由各机构分摊认缴,经费使用情况由P2P行业委员会监督审核。

  第十八条 P2P服务机构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规性和性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P2P服务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行业团结,以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请求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P2P服务机构,其他P2P服务机构均有权及时向自律工作执行小组反映情况。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原则,在试行期间及试行结束后,经本公约执行机构或者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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